湖南投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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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6、 公司 2016 年 4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7、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

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37760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323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 公司有 表决权 的股份 151350104 股,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30.317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55%。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以同意 151,350,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8%,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 刚

律 师:赵怡远

律 师:闾 鹏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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