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6、 公司 2016 年 4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7、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
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37760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323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 公司有 表决权 的股份 151350104 股,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30.317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55%。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以同意 151,350,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8%,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同意 151,36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崇民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 刚
律 师:赵怡远
律 师:闾 鹏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