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监事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名,
实到监事 3 名,审议通过《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201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
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德洪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1
合同>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关于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相关协议的议案》。
(五)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
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审议通过《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勤勉尽职,
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
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状况良好。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年度首
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情况。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成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成翼”)
与自然人吕斯特存在担保纠纷。上海成翼负责人陶蔚枫越权使用上海成翼的公章
为吕斯特和宋根兄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目前吕斯特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
2
诉上海成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成翼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聘请的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保证协议》
系宋根兄、陶蔚枫实施犯罪过程中由陶蔚枫越权指示第三人使用上海成翼公章签
订,对上海成翼不发生效力。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德洪先生对该涉诉事项做出如下承
诺:如因涉诉事项导致上海成翼遭受任何现金损失(上海成翼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计提预计负债或者坏账准备的相应部分除外),则在相应诉讼的判决生
效且执行程序完成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周德洪将在上海成翼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范围内以现金方式向上海成翼承担补偿义务。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风险风险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
生。
八、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
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根据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
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经营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