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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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8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以会议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朱晓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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