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6-037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4月12日以公告形
式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上海浦东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5:00至2016年4月29日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瞿建国先生因重要公务延迟出席会议,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焕凤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58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13人,所持股份173,05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1521%;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3人,所持股份16,531,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820%。
2、本次会议在表决第3项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关联股东所持股份168,080,101
股不作为有表决权股份,需在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中扣除。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551,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9,70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551,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9,70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5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瞿建国先生、杨焕凤女士回避表决。
2015年11月13日,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能集团”)与海
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投资”)就海泰投资持有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泰药业”)的57%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为确保原能集团深低温(-196℃)全自动生物样本库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友好协商,
原能集团与海泰投资就积极推进海泰药业收回相关房产权属问题达成了共识,并于2016年4
月11日签署了《关于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5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明确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中,由原能集团按其持股比例对海泰药业提供其因解除于2006
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①而需要的资金支持。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71,8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9,70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林祯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转让合同金额为 140,732,196 元人民币,转让标的建筑面积 20228.82 平方米,转让标的位于哈雷路
①
11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