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合锻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查阅了总工程师及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1、总工程师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致认为李贵闪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工程师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的情形;一致同意李贵闪先生任公司总工程师。
2、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致认为张兰军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的情形;一致同意张兰军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