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16】文字第61号
致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君嘉所” )依法接受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 (以下
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6年4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2016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 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北京市
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D座1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由董事长赵伟国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5:00
至2016年4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
25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25,999,158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37.243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37%。
2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5,387,1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4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9%。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君嘉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四项,具
体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 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和程序。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5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7% ;反对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47%%;反对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反对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81%;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5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 ;反对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6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
4、审议通过《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4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 ;反对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945%;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郑英华 经办律师:郑英华:
张凌云:
2016 年 4 月 2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