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同方国芯 公告编号:2016-042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同方国芯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光春华”)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紫光春华持
有本公司 220,83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9%,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
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作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第 12 项议案。
上述临时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除因新增上述临时提案涉及的条款有相应变动外,原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会议事项不变。《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补充通知》详见 2016 年 4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