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专项说明
2015 年度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367 号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利国际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
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365 号”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规定,
就上述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下事项:宝利国际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007 号),因宝利国际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对宝利国际公司立案稽查。截止财务报告日,宝利国际公
司尚未收到调查结论。
本段内容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
事项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
但根据职业判断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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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宝利国际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
四、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宝利国际公司未涉及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焕琪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夏利忠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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