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6-03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
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刘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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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6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117,931,4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352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代表
股份 118,021,4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815%。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
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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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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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31,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07,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5%;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股东大连高金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39%;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76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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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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