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出具的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金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16〕第 NT-0019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
[2001]157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按追溯重述法对 2014 年财务报表进
行了调整,资产总额减少 328,960,335.26 元,负债减少 3,960,486.89 元,净资
产减少 324,999,848.37 元,2014 年净利润减少 24,529,690.72 元。因公司未能
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中兴华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确认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实际控制人周旭辉 177,570,437.53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付大股东周旭辉 387,407,737.22 元。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
务资料,导致中兴华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
认与大股东的往来。
3、公司持有联营公司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4.99%股份,2015
年该公司净利润-80,709,941.09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7,684,916.07
元,公司本期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16,684,952.13 元,期末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 16,557,544.20 元。因联营公司未能充分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
导致中兴华未能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无法确
定联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得到准确、完整的反映,因而无法确认公司对其核算的
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正确性。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0003、15004 号),因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相关部门对金亚科技立案调查尚未有最
终结论,中兴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金亚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规定,由于上述“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中兴华认为
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中
兴华无法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1、对于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 1、2、3 项的原因为:由于本次年度审
计机构是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承接业务,于 1 月 22 日
进场进行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于 4 月 16 日离场。且本次审计范围广,
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在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未能及时、充分地提供审计所需
资料,导致审计机构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出具
了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0003、15004 号),因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公司通过自查,本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在
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等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对上述重要差错进行了更正。但截至 2015 年年度报告
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结论,无法确定相关调查结
论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公司管理层设置专项审查小组,任命专人负责组织相
关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出现问
题的根本原因,责令相关部门实施整改,并建立预防机制,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
生。公司需从资金、程序确保专项审查小组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充分有效性。
2、进一步修订完善对外投资相关制度及操作指引,以进一步科学、规范对
外投资决策程序及后期监管程序,采取有效管控手段对投资公司进行规范管理。
3、公司审计部审计人员应及时招聘或调整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到岗任职,
认真执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就公司内部财务工
作的规范化运作情况进行汇报,并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4、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公司进一步提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重点做好财务管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消除前期会计差错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书面承诺,在立案调查结论出来前,不减持
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