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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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

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明伟万盛的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安全门系统的研发与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节

能设备的研发与应用,主要产品为轨道交通安全门系统及再生制动能量逆变吸收

装置。

(一)收购怡嘉行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怡嘉

行”)

2015 年,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力创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国际”)

收购香港怡嘉行 49%的股份,收购价款为 210.99 万元,香港怡嘉行成为创通国

际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怡嘉行的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软件研发项目设计、软件

服务外包。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增资成都华力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创通”)

2015 年,上市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创通增资人民币 1,200.00 万元。成

都创通经营范围为通信导航仿真测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增资深圳华力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通”)

2015 年,上市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创通增资人民币 300.00 万元。深圳创

通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等领域内的设计、开发、服务及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出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

技”)24%股权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通过《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出售原持有的航天科技 24%的股权,股权受让

方为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300.00 万元。上市公司、北京

航天巨恒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出让方)与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出让方的合计持有的航天科技 36%的股份(其中上市公司

持有 24%)转让给受让方,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价 30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28 日,出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了上述交易。自此,上市公司不再持有航天科技

的股权。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出售北京北斗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芯科

技”)30%股权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离出具《股权受让方变更说明》,

说明上市公司合法持有北斗芯科技 30%股权,华力创通拟转让其在北斗芯拥有的

全部股权,且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北斗芯股东会的批准。股权受让方由原定

的西安电子工程研究所,变更为自然人王有旭。对于此项变更,华力创通、西安

电子工程研究所、王有旭、北斗芯科技股东会均予以认可。同时,上市公司与受

让人王有旭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北斗芯科技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收购北京乐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富科技”,

现名称已变更为北京天航星通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权

2016 年 1 月 26 日,上市公司通过《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受让乐富科技 15%的股权,股权转让方为徐凤

英,转让价格为 0,股权转让完成后,乐富科技将注册资本由 450.00 万元增资至

1,000.00 万元,上市公司将增加出资 82.5 万元。乐富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该项投资的标的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发生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公司与

明伟万盛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的签章页)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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