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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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6-1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 1 号盛世国际写字间 3026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061,785,52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2.541%。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12,767,05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9.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49,018,46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3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53,791,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772,6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49,018,46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1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反对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3

5、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金额为 11,417,102.69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141,710.27 元,加年初留存

未分配利润 851,804,127.31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862,079,519.73 元。

2015 年 度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如 下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1,463,713,6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送

红股 3.8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后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1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反对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关于 2016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5

10、《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78,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78,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6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07,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弃权 2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14、《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关联股东——万向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反对 2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

表决结果:通过。

1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 2015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闻、俞晓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30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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