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广州
开发区开发大道 235 号恒运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
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
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
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
票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
大道 235 号恒运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
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及代表
股份合计【394,416,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722】%。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
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6 年 4 月 9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
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
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人,代表股份【394,439,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5755】%。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94,348,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69%;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7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议项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条件的说明;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2、发行规模;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3、债券期限;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4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5、发行方式;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6、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7、募集资金的用途;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8、担保安排;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9、发行债券的上市;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5
议项 10、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议项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
上市的相关事宜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394,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
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
6
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黄 菊
2016 年 4 月 2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