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上会师报字(2016)第 2207 号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
创意”、“贵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
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
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
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 2015 年度
业绩承诺的实际实现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附件: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北
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重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根据 2014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2
号)及《关于核准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3 号)的核准,于 2014 年进行了重大
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如下:
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的全体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北
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陆”)、李晓蕊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包括:(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
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
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自始不生效。
1、重大资产置换
公司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除 6,000 万元现金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
与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持有的弘高设计的全部股权的等值资产进行置换,置出
资产由弘高设计全体股东或其指定方承接。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
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 7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置出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63,638.21 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并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置出资产的交
易价格为 63,640.00 万元;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
资评报字【2014】第 0239231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置入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283,750.00 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并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置入资产的交易
价格为 282,000.00 万元。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差额部分为 218,3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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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与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及李晓蕊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东
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并于 2014 年 6 月 6 日签
署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蕊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微电有限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
及李晓蕊发行股份,购买上述置入资产作价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即 218,360.00 万元)。
按照发行价格 7.98 元/股计算,本次拟发行股份的数量 273,634,085 股,每股面值 1 元。拟发行股
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股份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弘高慧目 126,295,812 30.60%
弘高中太 122,081,851 29.58%
龙天陆 21,042,461 5.10%
李晓蕊 4,213,961 1.02%
合计 273,634,085 66.30%
二、盈利承诺与补偿
1、盈利承诺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弘高设计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分别不低于 21,900 万元、29,800 万元、39,200 万元。
2、利润补偿:
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
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东光微电支付补
偿。
(1) 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当期应补偿金额=(交易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
润数-交易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
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2)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内部按照股权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弘高设计出资额占
其合计持有弘高设计出资总额的持股比例分担本条约定的补偿金额,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就其应
承担的补偿事宜互负连带责任。
(3)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股份
价格
(4) 东光微电(本公司原名称,下同)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
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
增或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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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东光微电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
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6) 各方同意,东光微电和弘高设计应在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7) 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
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
3、在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东光微电聘请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承诺期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对东光微电另行补偿。补偿
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
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因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期
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4、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如根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当年
《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将其当期应补
偿的股份划转至东光微电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申请,东光微电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向弘高慧
目、弘高中太定向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的股份。东光微电应为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办理本协议
约定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5、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计算结果
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
三、弘高设计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根据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的承诺,弘高设计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 29,800
万元。
弘高设计 2015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上会师报字(2016)第 2204 号。经审计的弘高设
计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80,428,752.95 元。
承诺方对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购买资产(弘高设计 100%股权)的 2015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
现。
本说明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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