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 A0222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
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4 月 8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益盛药业行政楼四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张益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2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54,516,373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46.68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三:《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3
议案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六:《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七:《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益胜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薛晓民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3、选举孟威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4
4、选举毕建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5、选举于培峰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6、选举梁志齐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毕焱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吕桂霞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3、选举王哲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十:《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肖波华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曲曼丽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5
议案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4,516,3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郑 超
2016 年 4 月 2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