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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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现行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对照如

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五条 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1 第五条 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理验资事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告并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

2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净额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 荐机构。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 删除:(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通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

向深交所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

3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4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1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月;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 集资金(如适用);

资金金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月;

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新增: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

5 第十五条

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删除: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6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

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政策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

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

3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 新增:第二十四条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7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 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8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

9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

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在使

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10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

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

4

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告并披露。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

并公告。 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

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调整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

11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 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

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调整为: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

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

12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 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

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 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利预测等。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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