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16年4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6、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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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8、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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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10、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12、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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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1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1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被称为窗口
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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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第16条的规定执行。
20、公司证券部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书面形式发出提醒函,对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事项进行提醒,并对
窗口期结束日期做以明确说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提醒函后,应在工作人员出示的
回执上签字。
2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窗口期结束后10日内,对本人
及本规则第19条中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账户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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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填写自查表(附表)。
提醒函签收回执及自查表保存在证券部。
2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包括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司
股票,拟操作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证券部书面进行报备审查,审
查同意后才能操作公司股票。
对于未经报备审查自行操作公司股票的,公司对本人进行以下处罚:
(1)交易时间处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将该部分股
票卖出后所得收益交公司,公司对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
评。
(2)交易时间不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其交
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23、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20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2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5、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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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司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自查表(样表)
自查人姓名: 自查日期:
本人证券账户在窗口期是否对公司股票进
是□ 否□
行过操作;如是,请填写以下两项
买入或卖出时间:
买入或卖出数量及价格:
本人关联人或关联法人的证券账户在窗口
期是否对公司股票进行过操作;如是,请填 是□ 否□
写以下两项
买入或卖出时间:
买入或卖出数量及价格: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本人的关联人或关联法人是指本制度第20条
所指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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