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 76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夏彦隆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东华科技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东华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东华科技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88,841,958 股,
均为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华科技股东。东华科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 201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由东华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
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吴光美先生对《关于与
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确认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其中《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 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45,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45,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七) 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八)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12,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44,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九)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12,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44,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十)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841,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45,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夏彦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