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4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
设(PPP模式)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协议签署情况
2015 年 9 月,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或“承包方”)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巴
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
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达成合作协议。项目工程总投资约 5.5 亿元。《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
园林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 PPP 模式协议书的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项目进展情况
近期,子公司与上述项目的 SPV 公司巴中华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署了施工
合同如下《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
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陇桥河堤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
恢复建设项目(津桥湖北岸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
恢复建设项目(陇桥河堤治理工程)、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津桥湖北岸市政
道路工程);
2、合同金额分别为:30000 万元、11000 万元、10000 万元;
3、工期安排:开工日期 2016 年 3 月 8 日,竣工日期 2019 年 3 月 7 日,合同工期 36 个月;
4、工程款支付:承包方须每个月 20 日按实上报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发包方审核确认后,
次月 5 日前支付当月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的 75%作为上月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的 85%,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结算总价款的 95%
的工程结算款,留结算总价款 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月内付清余款。
5、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及植物养护期均为一年。
6、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均构
成违约,在被允许的时期内应予以改正。
发包人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同时影响工程施工计划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期,发包
人就顺延延误工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也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总造价 0.5%的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56 天内不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其它本合同通用
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承包人须承担合同总造价 0.5%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后,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警告、扣款(按每日 1000 元处罚,工期延长
超过 15 日,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总造价 0.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一切经济和
间接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或拆除重做,达到规定质量等级合格标准,
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
部责任。其它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承包人须承担合同总造价 0.5%的违约金。
三、 风险提示
1、本项目合同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
回的风险;
2、本协议最终结算金额以竣工决算为准,可能会与合同金额产生不一致的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陇桥河堤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项目(津桥湖北岸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