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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1、《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夏传国、官强、李新 3 人因自动辞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冯均、李五常、李行厚等 8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累计 11 人的激励对象
资格。故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215 人,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100 万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204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3.5 万股。
2、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和授予数
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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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向公司 2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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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家骅 张力上 赵文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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