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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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联创(2016)函字第 50 号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正
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
发[2014]46 号)(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则》”)、《湖
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8 日、4 月 26 日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5)和《关于
召 开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6-021),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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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
路正虹科技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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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18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14%。
汇总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4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 2016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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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8、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
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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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胡赞兵
经办律师:康笃华律师
杨 波律师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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