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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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联创(2016)函字第 50 号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正

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

发[2014]46 号)(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则》”)、《湖

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8 日、4 月 26 日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5)和《关于

召 开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6-021),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

路正虹科技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3

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18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14%。

汇总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4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 2016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

4

方案》

8、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

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胡赞兵

经办律师:康笃华律师

杨 波律师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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