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16-03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 45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 45 号民事判决书基本
情况
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公
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10 日、8 月 1 日、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因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
第 2629 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公司于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53609149.88
元及违约金(自 2014 年 10 月 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外贸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第十期租金自 2014 年 9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0 日的
违约金 91185.2 元;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乐山乐电天
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但违约金的追偿范围应截至 2014 年 12 月
1
17 日止;驳回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公司已于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 5398
万元(违约金计算至 2014 年 12 月 17 日),而本次公告的生效判决判
令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为止。为此,公司将积极应对,力争与中国外
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最终执行金额超
过计提的预计负债部分将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 45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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