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即关于投资组建产业
投资基金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可以参与健康医药相关方面的投资、研发领域。有利于
公司发展优质资源储备,提升公司医药产业运营、投资综合能力。本次投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公司与南通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因此,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投资组建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
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投资组建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定价原
则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发展优质资源储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能
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学敏
袁学礼
周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