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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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30 号)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及文件,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

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相关意见

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价格是公允、合理的。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有利

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1

4、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宁

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

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福建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此页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新华

任德坤

胡建华

2016 年 4 月 2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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