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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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备考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川华信专(2016) 167 号
目录:
一、防伪标识
二、备考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备考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川华信专(2016)167 号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
编制的 2015 年度关于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备考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
关规定,编制《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证据,是大通燃气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盈利预
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大通燃气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大通燃气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的《关于备考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大通燃气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 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武兴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备考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的有关
规定,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或“本公司”)编制了自2015
年1月 1日起至 2015年12 月31 日止期间的2015 年度的《关于盈备考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
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本公司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 4 月 18 日董事会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 2015 年 10 月 19
日董事会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78,690,807 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56,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大通集团认购不低于 38,544,569
股;李可珍认购 6,162,952 股;李朝波认购 11,135,097 股;陈蓉章认购 12,848,189 股;大通燃
气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各发行对象认购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大通集团认购。本次募集资金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航信托持有
的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能天然气” )88%股权和罗江县天然气公司(以
下简称“罗江天然气”)88%股权。
中联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了
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中联评报字(2015)第 395 号评估报告评估旌能天然气价
值为 51,685.83 万元(其中拟收购的 88%股权价值 45,483.53 万元),中联评报字(2015)第
396 号评估报告评估罗江天然气价值为 12,384.60 万元(其中拟收购的 88%股权价值 10,898.45
万元)。根据本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标的资产转让价格预
估合计为 56,500 万元(其中,旌能天然气 45,000 万元,罗江天然气 11,500 万元),并根据
交易完成时间进行调整,其调整方式为:
1、如资产购买方完成《资产购买协议》相关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时间在 2015 年 7 月 8 日
前(含该日),则标的资产购买价款为 56,500 万元;
2、如完成《资产购买协议》相关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时间在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含该日)期间,则标的资产购买价款调整为 58,900 万元;
3、如完成《资产购买协议》相关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时间在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年 11 月 8 日(含该日)期间,则标的资产购买价款调整为 60,100 万元;
4、如完成《资产购买协议》相关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时间晚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含
该日),则标的资产购买价款调整为 61,300 万元。
5、双方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旌能天然气及罗江天然气净资产
进行评估的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确
认最终交易金额。
此外,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标的公司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留存未分配利润,由
原股东享有;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资产购买方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
损由资产出售方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承担。过渡期标的资产的损益以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至本专项说明签发日,交易尚未完成,本公司在编制备考合并报表时暂按照 56,500 万元
确定交易价格。
二、 2015 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本公司在 2015 年 6 月 10 日编制了 2015 年度备考盈利预测报告,预测 2015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备考合并净利润 4,926.38 万元,该盈利预测报告已经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川华信专(2015)235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 2015 年度盈利实现情况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对比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 项目 盈利预测金额 实现金额 完成率(%)
2015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926.38 4,946.71 100.41
结论: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备考合并净利润 4,946.71 万元,完成率为 100.4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通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谢树江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树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