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
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部控制
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
司《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申请的 1.65 亿元授信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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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
持有的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各 88%股权,关联方
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股份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施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后,将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天津
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6,424 万元,用于对子公司上饶燃气和成都
华联增资。公司认真履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完备,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已连续 18 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2015 年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控制运行情况,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 莉、钟 彦、曾勇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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