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5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423,56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428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 30%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额 5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 年 1 月 13 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
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6.18 元/股。2015 年 3 月 24 日,公
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 万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
11、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法律意见。
12、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
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3、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两人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4 万股,回购价格为 2.17 元/股(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权益分派调整后股数和价格)。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
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4 万股的回购注销。本
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有效期为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其中锁定期12
个月,锁定期满后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
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本计划预留授予的有效期为自预留授予日
起满12个月后分二期解锁。截至2016年3月2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禁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禁售期均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序号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1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件。
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2 予以行政处罚;
条件。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
相比于 2012 年,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50%。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1,542,012,579.18
元 , 2012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相比于 2012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40%。
838,874,861.48 元,同比增长 83.82%,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符合不低于 50%的业绩目标。2015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 年净利润(扣非后)为 141,585,672.82
元 , 2012 年 净 利 润 ( 扣 非 后 ) 为
55,966,779.48 元,同比增长 152.98%,
符合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40%的业绩
目标,故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2015 年度,11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4
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锁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
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
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7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3,423,560股限制性股
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
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9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23名激励对象
的解锁资格均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
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永太科技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永太科技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
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据此,永太科技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