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
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十八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叶 路 潘利华 李琪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