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江苏华西村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9日,并同意
按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权条件的4名激励
对象授予3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蔡建
施平
刘昕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