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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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宜: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相关企业续签互保协议的事宜:

公司与平湖热电厂、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主要是为了

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有利于公司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互保对

象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同时,公司持有艾

特克 16.49%的股份,该公司业务发展能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公司与互保对象互保

以来,从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的要求,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方能实施。互保合同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

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风险。

三、关于向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朱在龙先生共同为浙江治丞智

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该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

向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关联

担保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参股的

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

的相关规定,且朱在龙先生为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按持股比

例共同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聂荣坤 朱锡坤 沈凯军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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