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独立董事对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等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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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

对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

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傅穹 张连学 王旭

2016年4月29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需要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

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促进了公司稳步、

健康发展。但是,内控制度建设是长期工作,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

特别是近年来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

现错误,对此公司将应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持续优化包括经营控

制、财务管理控制和信息披露控制在内的内控体系,以保障公司战略、经营目标

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傅穹 张连学 王旭

2016年4月29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和上市公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就有

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

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傅穹 张连学 王旭

2016年4月29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

相关议案资料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分红年度

(含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5 年 0.00 39,591,514.07 0%

2014 年 19,493,672.52 47,193,156.40 41.31%

2013 年 0.00 50,480,288.62 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由于公司OTC市场目前正处于投入期,人参深加工产品、基因测序仪项目尚

处发展阶段,且各分子公司与人参产品相关厂房、设备等均已建设完毕,业务投

入所需的资金较大,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公司拟对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

对现金分红条件的规定。同时,公司因发展人参深加工产品、基因测序仪项目及

OTC市场目前正处于投入期,2015年确实面临一定程度资金需求压力,不进行现

金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

此,我们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傅穹 张连学 王旭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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