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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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本人就这一

年来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历届会议情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至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

列席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委托出席历届会议情况:无。

3、报告期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5年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董事会2014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2、对《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3、对《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对《关于单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对《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7、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8、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对《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2015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2、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2015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2、对《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3、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七)2015年1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对《关于同意北京中科紫鑫拟购买土地房产暨公司拟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

买土地房产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相关会议的时间,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

管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

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015年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进行审议,能够做到事先对

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

行动出发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不断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了本人对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

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傅穹

2016年4月29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本人就这一

年来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历届会议情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至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

列席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委托出席历届会议情况:无。

3、报告期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5年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董事会2014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2、对《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3、对《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对《关于单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对《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7、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8、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对《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2015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2、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2015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2、对《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3、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七)2015年1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对《关于同意北京中科紫鑫拟购买土地房产暨公司拟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

买土地房产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相关会议的时间,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

管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

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015年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进行审议,能够做到事先对

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

行动出发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不断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了本人对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

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王旭

2016年4月29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本人就这一

年来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历届会议情况: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至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

列席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委托出席历届会议情况:无。

3、报告期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5年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董事会2014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2、对《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3、对《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对《关于单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对《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7、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8、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对《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对《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对《关于<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2015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2、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2015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2、对《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对此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3、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七)2015年1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对《关于同意北京中科紫鑫拟购买土地房产暨公司拟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

买土地房产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相关会议的时间,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

管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

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015年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进行审议,能够做到事先对

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

行动出发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不断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了本人对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

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张连学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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