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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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1:30 在本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锦开先生主持,全体

监事会成员共 3 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1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9,275,362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6.9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9,999,997.8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4,981,997.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65,018,0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全部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字第 03020004 号】。

根据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广东

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项目(2×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的建设,该项目建

设实施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

宝 丽 华 ”)。 为 满 足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需 求 , 公 司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3,065,018,000.00 元对陆丰宝丽华进行注册资本增资。增资前,陆丰宝丽华注册

资本为 320,000,000.00 元;增资完成后,陆丰宝丽华注册资本为 3,385,018,000.00

元。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坏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增资。”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同

日公告)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

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2016)京会兴专字第 03020013 号《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经鉴证确认,截止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771,603,131.25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771,603,131.25 元。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坏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71,603,131.25 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以及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监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 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

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产品,

包括结构性存款以及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在上述额

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四、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文件)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本着向股东大会负责、向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开拓进取,

充分发挥了监事会在公司中应有的作用。

(一)报告期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一至第五次会议等,共计六次会议。

1、2015 年 2 月 27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2015 年 3 月 24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2015 年 4 月 21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15 年 6 月 1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5)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6)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15 年 7 月 9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6、2015 年 10 月 17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5)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6)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督独立意见

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或出席了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及公

司 2015 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充分发表了独立监

督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5 年度监督事项无异议。

总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坚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以对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了监事会职责。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五、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年度报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年度

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六、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七、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公司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

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

执行现状。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八、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

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第一季

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第一、四、五、六项议案,须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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