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
皖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 号),皖通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26,058 股,每股发行价格 13.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7,629,014.58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
15,679,02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949,988.52 元。上述募集资金
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了出具大
华验字[2014]000365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 6 个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建设期(年)
1 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9,014 2
2 基于TD-LTE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 4,055 1.5
3 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6,692 2
4 交通运输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213 2
5 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221 2
6 补充流动资金 4,000 -
合 计 36,195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386.68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8,284.67 万元(其中
利息收入为 476.35 万元)存储在募集资金专户中。
1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
“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据”),该子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由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33 号变更为烟台高新区蓝海路 1 号 4 号楼。
2、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
“港口物流软件产品升级与开发”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电子
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基于 TD-LTE 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
华东电子变更为华东科技。该两个子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由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33 号变更为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69 号创业大厦。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和投资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本次拟将上述项目的实施地点分别由烟台高新区
蓝海路 1 号 4 号楼和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69 号创业大厦统一变更为烟台高新区
海越路以西、科技大道以北地块。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随着华东电子、华东数据和华东科技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员不断增加,现有
办公楼已无法满足业务扩张的要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建设场地的需要,限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行。因此,公司决定将上述项目实施地点搬迁
到烟台高新区海越路以西、科技大道以北地块进行实施。这样,既可以解决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场地问题,便于统一协调,避免出现两地管理的情况,又能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搭建组合新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平台,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发挥效益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
2
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战略规划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
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
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
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港
口物流软件产品升级与开发”子项目和“基于 TD-LTE 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
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分别由烟台高新区蓝海路 1 号 4 号楼和烟台高新区科
技大道 69 号创业大厦统一变更为烟台高新区海越路以西、科技大道以北地块。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该项
目的实施地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实施
地点的变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变更,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因此,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伟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