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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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

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净额 3,065,018,000.00 元对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

司进行注册资本增资。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771,603,131.25 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产品,包括结构

性存款以及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

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王再文、田 轩、屈文洲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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