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的有关规
定,作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在听取公司管理层
的说明后,经认真审核,就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补充披露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加快有
关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相关项目建设;本
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为公司正常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存在
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补充披露本
次关联交易。
2、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春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吴春华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吴春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吴春
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吴春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
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吴春华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苏为科 傅 颀 李良智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