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14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偿还银行贷款
变更使用方向名称:开展大宗商品贸易
变更募集资金方向的金额:2.81 亿元及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所有
利息
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4 号《关于核准大连大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4 年 6 月以非
公开发行方式向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400,000,000 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 民 币 1,376,000,000.00 元 , 扣 除 保 荐 费 用 及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101,175.82 元,剩余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3,898,824.18 元。该募集
资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到位,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勤信验字【2014】第 1021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定增报送文件的详细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本次定向
增发募资资金用途,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
贷款(预计使用 4.81 亿元)及大宗商品贸易(预计使用 8.83 亿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1.28 亿元,用于大宗商品贸易 6.14 亿
元。根据公司实际财务情况,公司拟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 2.81 亿元调整为
大宗商品贸易项目,变更金额占公司总募集额的 20.42%。变更后合计用于偿还
银行贷款约 2 亿元,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约 11.64 亿元。同时,公司将募集资金
存储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利息除支付必要的募集资金相关的费用外全部用于大
宗商品贸易业务。
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
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定向增发募资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大宗商品贸易。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1.28 亿元,用于大宗商品贸易 6.14 亿元。
(二)调整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财务实际情况,公司目前银行贷款偿还压力较小,且大宗贸易业
务的开展需要大额资金的支持。
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时期,为了有效的推进公司转型,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在大宗商品贸易价格有所回升的时机公司加快大宗贸易商品交易业务,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三、开展大宗贸易业务的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定向增发募资资金用途,为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立了全资子
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用于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同时,公司为了独
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完善业务人员配置,以及有效地把握市场行情。根
据市场行情,先期已于相关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大宗贸易交易。有效的促进了公
司转型,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计划。
同时,公司开展的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定价按相关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随
行就市,采取向多个供应商寻价、比价、方便采购的原则,与签约方根据公平
原则经商业磋商而确定。不存在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向独立第三方进行采购,
整个采购交易公平、公允。
目前大宗商品贸易产品市场价格有所回升,为加快公司转型,增加公司营
业收入,公司拟有效的利用募集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行为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表决程序合法。鉴于目前大宗商品贸
易市场价格有所回升,且公司目前银行贷款偿还压力较小,大宗贸易业务的开
展需要大额资金的支持。此次募资资金投资方向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
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行为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目前银行贷款偿还压力较小的情况下,调整募集资金
使用方向,有利于开展公司大宗贸易业务,能够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
战略转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用于开展
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及将募集资金存储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利息除支付必要的募
集资金相关的费用外全部用于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事项,系根据公司财务状况
及转型目标趋势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及将募集
资金存储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利息除支付必要的募集资金相关的费用外全部用
于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该调整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五、关于本次调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事项将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