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14: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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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

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拟向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广东威华丰产

林发展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100%股

权,向威华股份、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威华股份、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

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

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

对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及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工作,就重组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认

真按照有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期间定期发布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进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公司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由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对封开威利邦及清远威利邦的房屋、土地等资产抵押登

记手续完成解押的时间不能达成一致。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经慎重考

虑,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2. 要求公司董事会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并根据

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范围内解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避

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 公司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迪鹏 孙燕红 钱小瑜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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