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14: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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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国投新

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

就 2015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陈关亭、张利国及董事

韩涛、黄书铭 4 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黄书铭在 2015 年 5 月 28 日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增补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5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定期会议,4 位委员均亲自

出席了会议。全体参会委员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并签字确认,会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为:年审机构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汇报公司 2014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重要

事项。

1

(二)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阅报表,年审机构总结及评价;二是讨论续

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建议继续聘任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三)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

审议关于改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担

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201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

会议主要听取天职国际会计师对 2015 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等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中证天通自 2012 年以来受聘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较好地完

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

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根据国资委《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批复》

(国资评价2015] 508 号)和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

于 调 整 2015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中 介 机 构 的 通 知 》( 国 投 财 会

[2015]259 号)要求,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

议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该议案于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中证天通 2014 年度审计费为 130 万元

(其中年报审计 90 万元,内控审计 40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

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天职国际(包括中证天通)就审计范围、审计

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

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

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是真实的、完整 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

3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

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

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

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

协调工作,以达到用最短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国投宣城发电

有限公司事宜关联交易等事项,均提前进行了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

通,同时在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后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陈关亭 韩 涛 黄书铭 张利国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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