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18: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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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编号:临 2016-031 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72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172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0172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17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15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16日的《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按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39,011,1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0.017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55,099.21元,占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01 %。

1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017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

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015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15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0172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9日

2、除息日为:2016年5月10日

3、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16年5月10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

公司、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对于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北12楼

电话:0898-66258868-801

传真:0898-66254868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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