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博元:关于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11: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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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会计报表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亚会 A 专审字[2016] 号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公司”)2015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亚会 B 审字(2016)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

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1、2015 年 12 月 ,博元投资接受股东郑伟斌先生无偿捐赠的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建旷宇”)95%股权。博元投资通过该项捐赠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85,886.65

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我们执行了询问、检查等程序,但未获得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旷宇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无法确认该项投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博元投资逾期借款及利息 44,118.33 万元;2015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1.24 万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 52,652.18 万元;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77 号《关于珠海市博元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上述情况表

明博元投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2015 年博元投资分别对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阿尔法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前海中金国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 1,300.00 万元、3,000.00

万、3,000.00 万,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我们执行了询问、函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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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法判断博元投资对上述单位的出资是否真实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博元投资 2011-2014 年度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应收票据,累计形成利润

4,575.14 万元、递延收益 320.9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票据已全部背书转

让,我们未能取得被背书方的询证函回函,未能获取应收票据出票银行的完整背书信息,因

此无法判断应收票据及其置换业务的真实情况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博元投资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珠海市博

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上证公函

【2015】0262 号),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部门对博元投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

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博元投资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情况,同时我们也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

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博元投资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

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一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对某些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发表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博元投资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对博元投资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要

求,我们对博元投资公司财务报表不发表意见。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导致我们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影响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 91,886.65 万元、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 1,300.00 万元、资本公积 85,886.65 万元、未分配利润 4,575.14 万元、递延收

益 320.90 万元。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上述导致我们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未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其他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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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文彬

(特殊普通合伙)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肖蕾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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