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机构。2016年4月28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向本公司提交了《2015年度审计报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原文如下: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2015 年 12 月 ,博元投资接受股东郑伟斌先生无偿捐赠的福建旷宇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旷宇”)95%股权。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福建旷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90,407.00万元,博元投资以95%股
权对应评估值85,886.65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我们执行
了询问、检查等程序,无法确定郑伟斌先生与博元投资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无法确认捐赠行为是否成立,无法确认福建旷宇评估值的真实性及其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博元投资逾期借款及利息 44,118.33万元;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1.24万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
52,652.18 万元;2016年3月21日,公司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6]77 号《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上述情况表明博元投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3、2015 年博元投资分别对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阿尔
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前海中金国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
1,300.00 万元、3,000.00 万、3,000.00 万,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
权投资,我们执行了询问、函证等程序,但无法判断博元投资对上述单位的出资
是否真实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博元投资 2011-2014 年度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应收票据,累计
形成利润 4,575.14 万元、递延收益 320.90 万元。截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应收票据已全部背书转让,我们未能取得被背书方的询证函回函,未能获取应收
票据出票银行的完整背书信息,因此无法判断应收票据及其置换业务的真实情况
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博元投资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
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
安机关的函》(上证公函【2015】0262 号),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部门对博
元投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博元投资财务报
表的影响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情况,同时我们也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
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博元投资
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四、审计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描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博元投资
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二、对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事项,董事会说明如下: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述事项是存在的,公
司重视上述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
在调查,结论尚不明确,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力争早日核查完毕。
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对策,尽早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