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 项骏、沈斌
项骏:0571-87902731
联系人及电话
沈斌:0571-8790273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中文名称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eluxe Family Co., Ltd.
股票简称 华丽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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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503
法定代表人 林立新
注册资本 1,602,290,000.00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968弄1号2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3楼L座
控股股东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刘雅娟
联系人 金泽清、夏文超:021-623761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年8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流通
2015年9月7日
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丽
家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0 号)核准,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4 年 9 月以 3.67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3,214,000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699,995,38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88,407,18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11,588,200.00 元。上述资金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00 号《验资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原保荐机构”)担任
华丽家族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15 年 5 月,华丽家族聘请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丽家族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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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浙商证券承接了原保荐机构华英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五、保荐工作概述
华丽家族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完成,持续督
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
为保荐工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保荐机构
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顺利开展保荐工作。
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做到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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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对外担保等相关文件。公司发现的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出专业意见,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
勤勉、尽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1,048,059,329.53 元(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服务费净额为人民币 28,342,883.18 元。期末
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591,871,753.65 元。保荐机构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到募集资
金全部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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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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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项 骏 沈 斌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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