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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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兼顾公司自身发展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

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

要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想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6 年-2018 年,公司盈利将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1

式。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5、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

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

2

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

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划第二条确定

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对重新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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