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
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新增)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为 179,481,475.69 元,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7,948,147.5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72,492,731.93 元,减去 2014 年度利
润 分 配 46,800,000 元 , 公 司 2015 年 末 累 计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287,226,060.05 元。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5,94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 5,756.40 万元(含税)。
我们认为: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新增),是综合考虑了目
前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新增)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
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
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
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拟支
付的审计费用 80 万元是合理的。
3、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新增)
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做好 2016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因此,同意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内控审计工作量,
我们认为拟支付的审计费用 20 万元是合理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范企文 杨翰 陆皓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