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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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3H0170 号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事
务委托合同》,担任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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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简称与释义
第一部分 引言.............................................................. 7
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声明事项 ...................................... 8
第二部分 正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7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9
二十二、 结论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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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简称与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中亚机械/发行人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亚有限 发行人前身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
沛元投资 杭州沛元投资有限公司
中亚工程 沛元投资的前身,杭州中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燕山置业 杭州千岛湖燕山置业有限公司
中亚包装 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
创锋国际 创锋国际有限公司
艾伦斯投资 ALLEN S INVESTMENTS AUSTRALIA PTY LTD
富派克投资 杭州富派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高迪投资 杭州高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亚迅通 杭州中亚迅通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中亚瑞程 杭州中亚瑞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瑞东机械 杭州瑞东机械有限公司
乡村港湾 杭州千岛湖乡村港湾有限公司
铭瑞塑机 杭州铭瑞塑机有限公司
千岛湖垂钓 杭州千岛湖垂钓运动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亚工业 中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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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五朗机械 杭州五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现行的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杭州
《公司章程》
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 并将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杭州中亚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
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本次发行上市
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报告期 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 TCYJS2013H0170 号
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 TCLG2013H0183 号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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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
《招股说明书》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13]3178 号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13]3179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13]3182 号
《税务报告》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杭州市工商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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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程序及
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查阅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
独立性、业务、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税务、环境保护、诉讼、募集资金的运用等。
本所律师在调查工作中,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
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
面谈、查证、查询、函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
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查验或复核。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
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验或复核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也同时
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
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
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
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
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向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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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
料。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等各项制度,协助发行人规范运作。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参与对发
行人的辅导工作,就上市公司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培训。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发表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并进行
审慎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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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出具。对发行人的验资、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
律意见书》除严格援引有关资料外,不作评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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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
人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记
名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数量为 3,375 万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1.2 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宜,授权
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3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进行了核查,书面审查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原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会议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股东已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做授权的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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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核准;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核
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由中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 根据杭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
计算,故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
2.4 经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2]7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3 条所述的科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由
中亚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外,其他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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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8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应年检资料,书面审查了
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原件,向杭州市工商局进行了查证,
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1.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1.2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1.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1.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
本总额为人民币 10,125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1.5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
行 3,375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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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2.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
节发行人的设立第 4.2 条。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3.2.2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发行
人自中亚有限设立之日即 1999 年 2 月 8 日起,已通过历次工商年度检
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
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3.2.4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53,551,190.89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3.2.5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0,125 万元,根据本
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 3,37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
于三千万元。
3.2.6 根据天健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2]7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原有资产,除本《法
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3 条所述科教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人尚未由中亚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外,其他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
承继。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
3.2.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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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2.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2.9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2.10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
3.2.1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
事项。
3.2.12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2.13 经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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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2.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
的相关内容。
3.2.15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2.16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2.17 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2.18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2.19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2.20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2.21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2.22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募集资金拟用于“新型智能包装机械产业化项目”、“新型瓶装无菌灌
装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以及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并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2.23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根据该制度,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制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
3.3 核查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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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
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关注并结合
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所披露的相应内容,就
上述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
方面予以了核查查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历史沿革
4.1.1 中亚有限的设立
1998 年 12 月 24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
资(98)91 号《关于同意设立合资经营“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的
批复》,同意中亚工程与创锋国际合资经营“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
1999 年 1 月 12 日,中亚有限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号为外经
贸资浙府字[1998]08858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1999 年 2 月 8 日,中亚有限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设立,注册号为企合
浙杭总字第 003117 号,注册资本为 35 万美元,企业类别为合资经营(港
资),法定代表人为史中伟,住所为杭州市文三路 252 号伟星大厦 16 楼,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食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备。经营期限为:
1999 年 2 月 8 日至 2010 年 2 月 7 日。
中亚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1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中亚工程 21 60%
创锋国际 14 40%
合计 35 100%
1999 年 4 月 25 日,杭州拱墅会计师事务所对中亚有限注册资本的实收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杭拱会验字(99)019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
《验资报告》,截至 1999 年 4 月 23 日,中亚有限已收到中亚工程以货
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743,000 元,折合美元 210,550.48 美
元,创锋国际以其投资的中亚包装分得的利润人民币 1,159,200 元再投
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 199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分利再投资证明》同意),折合美元为 140,028.75
美元。合计注册资本 35 万美元(人民币 2,897,405 元),中亚工程和创
锋国际出资溢价人民币 4,557 元及 238 元列入资本公积处理。
4.1.2 中亚有限股权经过历次变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节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第 7.1 条的相关内容),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之前,中亚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565,721.00 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元)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22,383,115.20 51.3778%
2 徐满花 5,912,872.93 13.5723%
3 史中伟 5,727,279.60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2,887,190.08 6.6272%
5 史正 2,145,048.54 4.9237%
6 邵新园 765,885.38 1.7580%
7 高迪投资 748,676.92 1.7185%
8 李戈 740,094.47 1.6988%
9 宋有森 643,514.57 1.4771%
10 周建军 322,692.86 0.7407%
11 史凤翔 214,504.85 0.4924%
12 宋蕾 214,504.85 0.4924%
13 蔡海英 129,085.23 0.2963%
14 贾文新 107,563.77 0.2469%
15 曲继武 86,042.30 0.1975%
16 陆小秋 86,042.30 0.1975%
1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7 邓源 86,042.30 0.1975%
18 邢伟 86,042.30 0.1975%
19 邱莎 86,042.30 0.1975%
20 徐菊花 64,351.46 0.1477%
21 赵桂刚 43,042.93 0.0988%
22 刘冬梅 43,042.93 0.0988%
23 章平 43,042.93 0.0988%
合计 43,565,721.00 100%
4.2 中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审计及评估
2011 年 12 月 23 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1]5334 号《审计报告》。根据
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中亚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值为 172,958,285.66 元。
2011 年 12 月 25 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1]577 号
《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以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
日,中亚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 307,020,125.41 元。
4.2.2 中亚有限股东会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中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中亚
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以 1.7082:1 折合股份
10,125 万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10,125
万元,剩余净资产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4.2.3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发行人的发起人沛元投资、富派克投资、高迪投资及史中伟等二十位自
然人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
人协议书》,约定按照中亚有限经审计的截止 2011 年 11 月 30 日的净
资产以 1.7082:1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对各发起人认
1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缴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4.2.4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
发行人二十三名发起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国境
内,具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4.2.5 验资
天健对发行人整体变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出具天健验[2012]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1 月 9 日止,中亚机械(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止中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72,958,285.66 元,根据《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的 10,125
万元折合实收资本 10,125 万元,其余部分 71,708,285.66 元列入资本
公积。
4.2.6 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2 年 1 月 11 日,中亚机械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
《关于创立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关于<杭
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说明》等多项议案,根据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中亚有限以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
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 10,12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中亚有限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予以认缴。
4.2.7 工商登记
2012 年 1 月 13 日,中亚机械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100400033180 号。住所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方家
埭路 189 号,法定代表人为史中伟,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
食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备(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20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公司总股本为 10,125 万股,
注册资本为 10,125 万元,实收资本 10,125 万元。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52,020,022 51.3778%
2 徐满花 13,741,954 13.5723%
3 史中伟 13,310,628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6,710,040 6.6272%
5 史正 4,985,246 4.9237%
6 邵新园 1,779,975 1.7580%
7 高迪投资 1,739,981 1.7185%
8 李戈 1,720,035 1.6988%
9 宋有森 1,495,564 1.4771%
10 周建军 749,959 0.7407%
11 史凤翔 498,555 0.4924%
12 宋蕾 498,555 0.4924%
13 蔡海英 300,004 0.2963%
14 贾文新 249,986 0.2469%
15 曲继武 199,969 0.1975%
16 陆小秋 199,969 0.1975%
17 邓源 199,969 0.1975%
18 邢伟 199,969 0.1975%
19 邱莎 199,969 0.1975%
20 徐菊花 149,546 0.1477%
21 赵桂刚 100,035 0.0988%
22 刘冬梅 100,035 0.0988%
23 章平 100,035 0.0988%
合计 101,250,000 100%
4.3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年检资料,关注了其间所涉
2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审计、评估及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以书面审查结合面谈等
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进行了查验;此外,本所律师还参
与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中亚有限的设立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
有权部门的批准。
2、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发起人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5.1.1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食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
备(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
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
项目)。
2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1.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
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也未以任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干涉发行人的经营活动。
5.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了供应部、生产部、国内贸易部、国际
贸易部、售后服务中心、研发中心、财务部、网络部、行政部、质管部、
法务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基建维护部等部门,各部门运行正常。
5.1.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
5.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5.2.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等资产,相
关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的相关内
容。
5.2.2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等
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5.2.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
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2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3.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
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5.3.3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研发、
销售、管理团队及其他员工,并在有关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
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5.3.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4.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
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4.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5.4.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1 发行人已依据其《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的各专
门委员会、监事会,设置了独立、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且
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24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5.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
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发行人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机构混同的情形。
5.5.3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5.5.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
营范围中规定的业务,其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5.7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中关于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性的要求,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
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核查。
2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共有 23 名股东,均为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52,020,022 51.3778%
2 徐满花 13,741,954 13.5723%
3 史中伟 13,310,628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6,710,040 6.6272%
5 史正 4,985,246 4.9237%
6 邵新园 1,779,975 1.7580%
7 高迪投资 1,739,981 1.7185%
8 李戈 1,720,035 1.6988%
9 宋有森 1,495,564 1.4771%
10 周建军 749,959 0.7407%
11 史凤翔 498,555 0.4924%
12 宋蕾 498,555 0.4924%
13 蔡海英 300,004 0.2963%
14 贾文新 249,986 0.2469%
15 曲继武 199,969 0.1975%
16 陆小秋 199,969 0.1975%
17 邓源 199,969 0.1975%
18 邢伟 199,969 0.1975%
19 邱莎 199,969 0.1975%
20 徐菊花 149,546 0.1477%
21 赵桂刚 100,035 0.0988%
22 刘冬梅 100,035 0.0988%
23 章平 100,035 0.0988%
合计 101,250,000 100%
26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6.1.1 法人股东
(1) 沛元投资
沛元投资成立于 1998 年 4 月 17 日,原名“杭州中亚机械工程有限公
司”,现持有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10500001099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拱墅区方家埭路 189 号 2 幢 401
室,法定代表人为史中伟,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
项目:实业投资。(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
许可经营的项目)。沛元投资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史中伟出
资 28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6%;徐满花出资 195 万元,出资比例为 39%,
史正出资 25 万元,出资比例为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沛元投资持有发行人 51.3778%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沛元投资通过了历
年工商年度检验,依法存续,无任何终止事由出现,不存在需要终止经
营的情形,具有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定资格。
(2) 富派克投资
该公司设立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持有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 33010500023167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拱墅
区莫干山路 841 弄 128 号 2 幢一楼 108 室,法定代表人为史正,经营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富派克投资的注册资本为 3,019.5 万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派克投资持有发行人 6.6272%的股份。
富派克投资的股权结构,其股东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情况,
以及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
7.1.8 条(2)款①项。
2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派克投资依法存续并已通过 2012 年工商年检,不
存在根据法律或者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有担任股份公
司发起人的法定资格。
(3) 高迪投资
该公司设立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持有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 3301050002316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拱墅
区莫干山路 841 弄 128 号 2 幢一楼 109 室,法定代表人为史正,经营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高迪投资的注册资本为 783 万元,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迪投资持有发行人 1.7185%的股份。
高迪投资的股权结构,其股东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的任职情况,以
及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
7.1.8 条(2)款②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迪投资依法存续并已通过 2012 年工商年检,不存
在根据法律或者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有担任股份公司
发起人的法定资格。
6.1.2 自然人股东
(1) 徐满花
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301051951062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13.5723%的股份。
(2) 史中伟
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301051950042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13.1463%的股份。
2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 史正
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519780728****。其于2008
年8月18日取得了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的永久居留权,相关证件号码为:
RGB/R 3281,并于2010年6月17日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相关证件号
码为:R852262(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
人4.9237%的股份。
(4) 邵新园
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4020219700822****。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1.7580%的股份。
(5) 李戈
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1010819580812****。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1.6988%的股份。
(6) 宋有森
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219490912****。宋有森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史正的岳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
有发行人1.4771%的股份。
(7) 周建军
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2519710217****。周建军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满花的外甥女王柳莹的配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7407%的股份。
(8) 史凤翔
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219401114****。史凤翔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史中伟的哥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其持有发行人0.4924%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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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9) 宋蕾
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219811107****。宋蕾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史正的配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
发行人0.4924%的股份。
(10) 蔡海英
女,1976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262519760509****。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2963%的股份。
(11) 贾文新
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619490212****。贾文新系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
0.2469%的股份。
(12) 曲继武
男,197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220119720503****。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1975%的股份。
(13) 陆小秋
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252119611027****。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1975%的股份。
(14) 邓源
女,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010219800205****。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1975%的股份。
(15) 邢伟
男,1964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1022419640603****。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197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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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6) 邱莎
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319870120****。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1975%的股份。
(17) 徐菊花
女,1945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2519451017****。徐菊花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满花的姐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其持有发行人0.1477%的股份。
(18) 赵桂刚
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7072219720630****。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0988%的股份。
(19) 刘冬梅
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1011319800116****。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0988%的股份。
(20) 章平
男,195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3010319550501****。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0.0988%的股份。
6.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三人。史中伟和徐满花系
配偶关系,史正系史中伟与徐满花之子。
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三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3.1463%、13.5723%
和4.9237%的股份,三人通过沛元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51.3778%的股
份,史正通过富派克投资和高迪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1.3926%、
0.4988%的股份,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84.9115%的
股份。
3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节发
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6.1.2条(1)至(3)款。
6.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6.3.1 发行人系由中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中亚有限中持有的
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出资认购发行人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根据《杭州中
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以及天健验[2012]7号《验资报
告》,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6.3.2 发起人于设立发行人之时,不存在注销发起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
业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6.3.3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
来,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资产依法由发行人承继。目前,除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10.1.3条所述科教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由中亚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外,发行人相关资产和
财产权的更名手续均已办结。
6.4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发起人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年检资料或
身份证件,并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外部查证等查验方式,就其主体
资格、住所、出资及所涉的评估、验资、出资资产向发行人的交付和必
备的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法人股东依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该等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全部为境内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
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3、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
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中亚有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7.1.1 中亚有限的设立
1999年2月8日,中亚有限经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及杭
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号为企合浙杭总字第003117号,设立时
注册资本为35万美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中亚工程 21 60%
创锋国际 14 40%
合计 35 100%
中亚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
立中第 4.1.1 条。
7.1.2 中亚有限吸收合并中亚包装并第一次增资
(1) 吸收合并及增资的内部决策及《合并协议》的签署
2001 年 11 月 18 日,中亚有限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吸收合
并中亚包装及增资等事项,具体包括:
① 同意吸收合并中亚包装,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20 万美元(合并前
两家公司注册资本之和);
3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② 同意实施合并后中亚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332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
452 万美元;
③ 合并后,中亚包装的债权债务均由中亚有限承担。
合并前中亚有限、中亚包装的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如下:
出资额
公司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万美元)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名称 (万美元) (万美元) 及
出资比例
中亚工程 21 货币
中亚 60%
35 35
有限 14
创锋国际 货币
40%
中亚
85 85 创锋国际 85 货币
包装 100%
合并及增资后的各方拟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额 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具体构成
(万美元) 比例
中亚 货币及土 对中亚有限的原出资额 21 万美元
339 75%
工程 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价 318 万美元投入
对中亚有限的原出资额 14 万美元
对中亚包装的原出资额 85 万美元
创锋 投入
113 货币 25%
国际 获得的中亚有限已分配利润 14 万
美元投入
原注册资本 35 万美元
合计 452 - 吸收合并及增资共计增资 417 万 100%
美元
2001 年 11 月 18 日,中亚包装召开董事会,同意中亚有限吸收合并中
亚包装,合并后中亚包装予以解散并办理注销。
2001 年 11 月 18 日,中亚有限与中亚包装签订《合并协议》,约定中亚
34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包装的全部资产及权益并入中亚有限,合并后,中亚有限继续存在,中
亚包装解散。中亚有限的名称、法定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保持
不变。
中亚有限及中亚包装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12 日连续 3 日在《浙
江日报》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
(2) 审批流程
2001 年 12 月 10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
资(2001)145 号《关于同意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和杭州中亚包装有
限公司企业合并及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企业合并,
中亚包装的全部资产及其权益并入中亚有限,中亚包装解散。合并及增
资后,中亚有限投资总额为 9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452 万美元。中亚
工程出资 339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75%,其中 21 万美元以在中亚有限
中的原出资额投入,318 万美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创锋国际出资
113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25%,其中 14 万美元以在中亚有限的原出资
额投入,85 万美元以在中亚包装的原出资额投入,14 万美元以在中亚
有限所获得的已分配利润投入。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内缴清。
2001 年 12 月 10 日,中亚有限取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由于杭州信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信评估字[2001]第 93 号
《土地估价报告》所确认的两宗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人民币
12,060,420 元与拟出资金额 31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6,365,641.74
元)之间存在差异,中亚工程将出资方式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变更为“以人民币现金投入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投入”。同时,创锋国际
14 万美元的出资方式由“以在中亚有限中所获得的已分配利润投入”变
更为“以在中亚包装中所获得的储备基金投入”。2002 年 1 月 22 日,
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资(2002)009 号《杭
3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州市拱墅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复》,同意中亚有限变更增资出资方式,
中亚工程增资 318 万美元,其中 173 万美元以相应人民币现金投入,
145 万美元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投入;创锋国际增资 99 万美元,其中 85
万美元以在中亚包装的原出资额投入,14 万美元以中亚包装获得的储备
基金投入,土地评估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节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第 7.1.2 条(3)款①项中的相关内容。
2002 年 1 月 29 日,中亚有限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
次增资后中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中亚工程 339 75%
创锋国际 113 25%
合计 452 100%
(3) 出资及验资
2002 年 3 月 12 日,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杭联会验字(2002)1-43 号《验资报告》。根
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2 年 3 月 8 日,中亚有限已收到中亚工程和
创锋国际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17 万美元,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452 万美元。具体各方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额 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具体构成
(万美元) 比例
对中亚有限的原出资额 21 万美
元;
中亚 货币及土 土地使用权作价 145.7118 万美
339 75%
工程 地使用权 元投入;
货币资金 172.2882 万美元投
入。
对中亚有限的原出资额 14 万美
元;
创锋 对中亚包装的原出资额 85 万美
113 货币 25%
国际 元投入;
获得的中亚包装储备基金 14 万
美元投入。
36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原注册资本 35 万美元,吸收合
合计 452 - 并及增资共计增资 417 万美元。 100%
① 中亚工程合计增资 318 万美元,其中投入两宗土地使用权共 25,276 平
方米作价 12,060,420 元,折合注册资本 1,457,118 美元;中亚工程于
2002 年 2 月 27 日、3 月 4 日、3 月 7 日和 3 月 8 日分别缴存中国建设
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人民币 3,000,000 元、3,305,221.74 元、5,000,000
元和 3,000,000 元共计 14,305,221.74 元,其中 14,259,819.91 元折合
1,722,882 美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溢缴人民币 45,401.83 元转作资本
公积。
根据杭州信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信评估字[2001]第 93 号
《土地估价报告》,中亚工程投入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方家塘村
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 12,060,420 元。具体如下:
面积
土地使用权证号 性质 所有权人 评估值(元)
(平方米)
杭拱出国用
(2001)字第 13,266 工业/出让 中亚工程 6,367,680
000047 号
杭拱出国用
(1999)字第 12,010 工业/出让 中亚工程 5,692,740
000141 号
合计 25,276 - - 12,060,420
② 创锋国际合计增资 99 万美元,其中 85 万美元以在中亚包装的原出资额
投入;其在中亚包装的储备基金中应分得的部分人民币 1,158,920 元,
其中 1,158,724 元折合注册资本 14 万美元投入,溢缴 196 元转作资本
公积。创锋国际以中亚包装储备基金出资事项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
省分局审核,认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视同外汇出资,并于 2002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 2002 年第 4 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人民币境内
再投资证明》。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3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中亚工程 339 75%
创锋国际 113 25%
合计 452 100%
(4) 本次增资中存在的问题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吸收合并及增资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 中亚工程用以出资的两宗土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产权过户。
② 本次用以出资的杭拱出国用(1999)字第 000141 号土地使用权经杭州
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土地复核验收时重新勘测,土地面
积变更为 11,972 平方米,较杭信评估字[2001]第 93 号《土地估价报告》
评估面积 12,010 平方米减少 38 平方米。
③ 历史上中亚有限与中亚工程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2 年 2 月
至 3 月,中亚有限分四次划付给中亚工程 14,305,221.74 元,扣除 2002
年年初中亚有限对中亚工程负债 1,703,674 元,以及中亚工程代中亚有
限支付的赞助费 1,900,000 元后,截至 2002 年 3 月 8 日验资基准日,
中亚工程仍占用中亚有限资金 10,701,547.74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已得到纠正:就第①项问题,虽然中亚工程
用以出资的两宗土地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过户,但两宗土地使用权
已于 2002 年 2 月底交付中亚有限使用,并办理无形资产入账及后续计
提摊销的工作,未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005 年 6 月 14 日,
中亚有限完成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就第②项问题,201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沛元投资(原中亚工程)按照增资时的
土地评估单价 474 元/平方米,以现金方式向中亚有限补足 38 平方米差
额部分的评估价值,计人民币 18,012 元;就第③项问题,根据发行人
说明和经天健查证,中亚工程占用中亚有限资金 10,701,547.74 元,中
亚工程已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以应收股利抵扣的方式规范资金占用
的问题。
3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 9 月 17 日,杭州市工商局出具《关于对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问题的说明》,认为出资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主动纠正、
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沛元投
资和中亚机械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2013 年 1 月 5 日,杭州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近三年无违
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2013 年 2 月 1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3]88 号《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1 月增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认为中亚
有限 2002 年 1 月增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减少 38 平方米事
项系外部客观原因导致,已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补足,本次增资过程
中涉及的其他出资问题已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规范,本次增
资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已足额到位。
201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史中伟、徐满花和史正做出书面
承诺,如因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发行人发生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
其他损失,史中伟、徐满花和史正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
带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中亚有限 2002 年增资过程中的
不规范问题已得到纠正,并经有权部门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
对因上述问题导致发行人的任何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上述问题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 被吸收合并方中亚包装股本演变
① 中亚包装设立
1993 年 1 月 11 日,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93)浙外经贸资
字 280 号《关于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同意西班牙中国城大
酒店独资经营“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5 万美元,其中
现汇出资 10 万美元,实物出资 25 万美元。
3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同日,中亚包装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24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3 年 1 月 16 日,中亚包装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设立,注册号为工商
企独浙杭字第 00634 号,注册资本为 35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季乐中。
中亚包装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西班牙中国城大酒店 35 100%
合计 35 100%
② 中亚包装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3 年 5 月,经转让双方签订《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及资产转让协
议》,并经中亚包装董事会同意,西班牙中国城大酒店将其所持中亚包
装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叶企业有限公司。
根据 1993 年 7 月 5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确认的《外商投资
企业变更事项对照表》,中亚包装股东变更为华叶企业有限公司。
1993 年 7 月 19 日,中亚包装取得投资者变更后的外经贸资浙府字
[1993]24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3 年 9 月 9 日,杭州市工商局以(93)杭工商外变字 273 号《外商
投资企业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中亚包装股东变更为华叶企业有限
公司、董事长变更为魏晓敏等事项。同日,中亚包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 中亚包装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4 年 8 月,经转让双方签订《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
并经中亚包装董事会同意,华叶企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中亚包装的全部
股权转让给创锋国际。
40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994 年 9 月 12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拱外经贸资(94)
97 号《关于同意“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投资者变更及股权转让的批
复》,同意中亚包装变更后的投资者为创锋国际,同意变更出资方式:
出资 35 万美元,以相应的港币现汇投入。
1994 年 9 月 14 日,中亚包装取得投资者变更后的外经贸资浙府更字
[1993]24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4 年 9 月 18 日,中亚包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 中亚包装增资至 85 万美元
2001 年 1 月 5 日,中亚包装召开董事会,同意创锋国际将截至 2000
年累计应付股利再投资于中亚包装,增资 50 万美元。
2001 年 2 月 12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资
(2001)12 号《关于同意外资企业“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增加投
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亚包装注册资本增至 85 万美元,新
增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应付股利投入。
2001 年 2 月 16 日,中亚包装取得变更后的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019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 年 4 月 10 日,经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杭联会验字(2001)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创锋国际将中亚包装 2000 年应付股利 4,138,500
元折合 50 万美元转作投资,确认中亚包装已按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
85 万美元。
上述创锋国际以应付股利增资事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审核,
证明该增资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视同外汇出资,并于 2001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 2001 年第 3 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利润
增资的投资证明》。
4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01 年 3 月 30 日,中亚包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注册号为
企独浙杭总字第 000634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 中亚包装注销
2001 年 11 月 18 日,中亚包装、中亚有限分别召开董事会,同意中亚
有限吸收合并中亚包装,合并后中亚包装予以解散,并办理注销。中亚
包装的全部资产及其权益并入中亚有限。同日,中亚包装、中亚有限双
方签署《合并协议》。吸收合并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 7.1.2 条。
2002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出具杭关结字[2002]010 号
《外商投资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中亚包装有关海关监管、税款
清理事宜已办结手续;2002 年 3 月 19 日、8 月 14 日,税务主管部门
分 别 出 具 杭 国 税 登 字 [2002] 第 0023 号 、 杭 地 税 登 稽 字 [2002] 第
00000225 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亚包装准予注销税务登记。
2002 年 8 月 29 日,杭州市工商局以登记受理(2002)第 003070 号《外
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同意中亚包装注销工商登记。
2002 年 9 月 6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
(2002)106 号《关于同意撤销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撤销中亚包装。
⑥ 中亚包装设立过程中存在的延期出资情形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杭州会计师事务所下城分所出具的下会所
(1993)字第 143 号《关于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投入资本情况的证
明》,截至 1993 年 12 月 15 日,中亚包装实收注册资本为 67,501.80
美元,其中 1993 年 2 月 21 日,汇入中亚包装银行账户 32,984.69 美元,
1993 年 11 月 29 日,汇入中亚包装银行账户 34,517.11 美元。
根据 1995 年 3 月 2 日杭州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会(1995)字第
46 号《关于杭州中亚包装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中亚包装银
4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行账户分别于 1993 年 11 月 29 日前收到 67,501.80 美元、1994 年 9
月 21 日收到港币 1,246,337.10 元(折合 161,281.74 美元)、1995 年 2
月 24 日收到港币 950,000.00 元(折合 122,890.28 美元),以上三项合
计 351,673.82 美元,超出应缴资本 1,673.82 美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2 月 12 日实施)
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
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并且根据
中亚包装的《章程》规定,中亚包装的注册资本 35 万美元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分两期缴清,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内投入 15 万美元,第二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投入 20 万美元。
因此,中亚包装首期出资应不低于 15 万美元,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 90 天内(即 1993 年 4 月 16 日之前)缴清;中亚包装第二期出资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即 1995 年 1 月 16 日之前)缴清。
而实际上截至 1993 年 4 月 16 日,中亚包装的实收资本为 32,984.69
美元;截至 1995 年 1 月 16 日,中亚包装的实收资本为 228,783.54 美
元,直至 1995 年 2 月 24 日中亚包装的实收资本才达到 35 万美元。因
此,中亚包装两期出资皆存在延期出资的情形。
尽管存在上述延期出资的情形,但 1993 年 7 月及 1994 年 9 月,中亚
包装两次变更投资者均取得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至 2002 年
8 月 29 日,中亚包装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未就上
述延期出资事项追究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亚包装历史上存在
的延期出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7.1.3 中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1 月 18 日,创锋国际与艾伦斯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创锋国际将其所持 25%的中亚有限股权计 113 万美元以 1:1 的价格转
让给艾伦斯投资。同日,中亚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创锋国际将其
4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持有的中亚有限 25%的股权,计 113 万美元以等价转让给艾伦斯投资。
艾伦斯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第 9.1.4 条(4)款。
2004 年 1 月 18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拱外经贸
(2004)008 号《杭州市拱墅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复》,同意上述股
权转让。
2004 年 1 月 18 日,中亚有限取得股东变更后的商外资浙府资杭字
[1998]0109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 年 1 月 20 日,中亚有限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4 年 10 月 8 日,浙江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华验字(2004)第
294 号《验资报告》对截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止中亚有限股东变更情况
进行审验,确认截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创锋国际将其投入的注册资本
全额转让给艾伦斯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金额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万美元)
中亚工程 339 75%
艾伦斯投资 113 25%
合计 452 100%
7.1.4 股东名称变更
因中亚有限的股东中亚工程于 2010 年 11 月更名为“杭州沛元投资有限
公司”,中亚有限相应办理了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手续,并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及 13 日取得了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1.5 中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7 月 1 日,艾伦斯投资与史中伟、徐满花、史正分别签署《股
44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权转让协议》,约定艾伦斯投资以 1:1 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中亚有限 10%
的股权转让给史中伟、10%的股权转让给徐满花、5%的股权转让给史
正,转让价格分别为等值于 45.2 万美元的人民币、等值于 45.2 万美元
的人民币及等值于 22.6 万美元的人民币。同日,沛元投资出具“杭州
沛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 年 7 月 1 日,中亚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艾伦斯投资将其持
有的中亚有限 2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其中转
让给史中伟 10%的股权,转让给徐满花 10%的股权,转让给史正 5%的
股权;同意中亚有限由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1 年 7 月 21 日,杭州市拱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拱外经贸
[2011]066 号《准予变更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
中亚有限外方股东艾伦斯投资转让其在中亚有限持有的 25%的股权,其
中 10%的股权转让给史中伟、10%的股权转让给徐满花、5%的股权转
让给史正。股权转让后,中亚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37,305,192 元人民币,
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1 年 9 月 28 日,史中伟等三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核准后,
共计购汇 113 万美元向艾伦斯投资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1 年 9 月 30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1]41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截至 2011 年 9 月 28 日,艾伦斯投资与史中伟、徐满花、史正已完成股
权转让事宜,中亚有限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7,305,192
元。
2011 年 10 月 24 日 , 中 亚 有 限 取 得 了 股 东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号 为
33010040003318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亚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沛元投资 27,978,894.00 75%
史中伟 3,730,519.20 10%
4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徐满花 3,730,519.20 10%
史正 1,865,259.60 5%
合计 37,305,192.00 100%
7.1.6 中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1 月 10 日,沛元投资分别与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中亚有限 15%股权(即出资额 5,595,778.8
元)以 1:1 的价格,按照史中伟、徐满花、史正持有沛元投资的股权
比例(56%、39%、5%)分别转让给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其中转
让给史中伟 8.4%股权(即出资额 3,133,636.13 元),转让给徐满花
5.85%股权(即出资额 2,182,353.73 元),转让给史正 0.75%股权(即
出资额 279,788.94 元)。
同日,中亚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
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1 年 11 月 16 日,中亚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中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沛元投资 22,383,115.20 60.00%
史中伟 6,864,155.33 18.40%
徐满花 5,912,872.93 15.85%
史正 2,145,048.54 5.75%
合计 37,305,192.00 100%
7.1.7 中亚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1 月 18 日,史中伟分别与宋有森、史凤翔、宋蕾、徐菊花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中亚有限 3.0475%股权,即共计
1,136,875.72 元出资额转让给上述四人。综合考虑中亚有限截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的净资产 4.12 元/注册资本及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预期等
因素,确定本次转让价格约为 10.46 元/注册资本,按照中亚有限 2011
46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年 1-10 月净利润 51,712,757.58 元及截至 10 月末股本 37,305,192 股
计算每股收益约 1.39 元,对应市盈率约为 7.5 倍。转让情况具体如下表
所示:
受让股权
姓名 价款总额(元) 受让价格 资金来源
数量
1.7250%
即 10.46 元/
宋有森 6,730,087.50 家庭积蓄
643,514.56 注册资本
元出资额
0.5750%
即 10.46 元/ 家庭积蓄及
史凤翔 2,243,362.50
214,504.85 注册资本 向女儿借款
元出资额
0.5750%
即 10.46 元/
宋蕾 2,243,362.50 家庭积蓄
214,504.85 注册资本
元出资额
0.1725%
10.46 元/
徐菊花 即 64,351.46 673,008.75 家庭积蓄
注册资本
元出资额
《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中亚有限 2011 年 1~10 月未分配利润由
原股东享有,受让方不参与分配。
同日,中亚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
意上述股权转让。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史中伟转让上述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15.06 万元已缴纳。
2011 年 11 月 21 日,中亚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股权转让后,中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沛元投资 22,383,115.20 60.0000%
徐满花 5,912,872.93 15.8500%
史中伟 5,727,279.60 15.3525%
史正 2,145,048.54 5.7500%
宋有森 643,514.56 1.7250%
4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史凤翔 214,504.85 0.5750%
宋蕾 214,504.85 0.5750%
徐菊花 64,351.46 0.1725%
合计 37,305,192.00 100%
中亚有限本次新增股东情况及股权受让背景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 7.1.7 条(2)款。
7.1.8 中亚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基于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等因素考虑,
中亚有限通过增资方式新增 2 名法人股东及 13 名自然人股东。
综合考虑中亚有限截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的净资产 4.12 元/注册资本
及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预期等因素,并由新增股东与公司原股东协商确
定:增资价格确定约为 10.46 元/注册资本。
2011 年 11 月 21 日,中亚有限原股东与各方投资者达成《增资协议》,
将中亚有限的注册资本从 37,305,192 元增至 43,565,721 元。本次增资
新增注册资本 6,260,529 元,增资价格总额为 65,475,000 元,其中
6,260,529 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59,214,471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1
年 11 月 26 日,中亚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事项。
2011 年 11 月 29 日,天健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487
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中亚有限注册资本及累计实收资本为
43,565,721 元。
15 名新增股东认缴的增资额及增资价款具体如下:
认缴增资额 增资价款
序号 增资方名称 出资比例
(元) (元)
1 富派克投资 2,887,190.08 6.6272% 30,195,000
2 高迪投资 748,676.92 1.7185% 7,830,000
3 邵新园 765,885.38 1.7580% 8,010,000
4 李戈 740,094.47 1.6988% 7,740,000
4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 周建军 322,692.86 0.7407% 3,375,000
6 蔡海英 129,085.23 0.2963% 1,350,000
7 贾文新 107,563.77 0.2469% 1,125,000
8 曲继武 86,042.30 0.1975% 900,000
9 陆小秋 86,042.30 0.1975% 900,000
10 邓源 86,042.30 0.1975% 900,000
11 邢伟 86,042.30 0.1975% 900,000
12 邱莎 86,042.30 0.1975% 900,000
13 赵桂刚 43,042.93 0.0988% 450,000
14 刘冬梅 43,042.93 0.0988% 450,000
15 章平 43,042.93 0.0988% 450,000
合计 6,260,529.00 14.3703% 65,475,000
2011 年 11 月 29 日,中亚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
资完成后,中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元)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22,383,115.20 51.3778%
2 徐满花 5,912,872.93 13.5723%
3 史中伟 5,727,279.60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2,887,190.08 6.6272%
5 史正 2,145,048.54 4.9237%
6 邵新园 765,885.38 1.7580%
7 高迪投资 748,676.92 1.7185%
8 李戈 740,094.47 1.6988%
9 宋有森 643,514.57 1.4771%
10 周建军 322,692.86 0.7407%
11 史凤翔 214,504.85 0.4924%
12 宋蕾 214,504.85 0.4924%
13 蔡海英 129,085.23 0.2963%
14 贾文新 107,563.77 0.2469%
15 曲继武 86,042.30 0.1975%
16 陆小秋 86,042.30 0.1975%
17 邓源 86,042.30 0.1975%
18 邢伟 86,042.30 0.1975%
19 邱莎 86,042.30 0.1975%
20 徐菊花 64,351.46 0.1477%
21 赵桂刚 43,042.93 0.0988%
4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2 刘冬梅 43,042.93 0.0988%
23 章平 43,042.93 0.0988%
合计 43,565,721.00 100%
中亚有限本次新增股东的背景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节发
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 7.1.8 条(2)款。
7.2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3 日,中亚机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亚机械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经过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 4.2
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52,020,022 51.3778%
2 徐满花 13,741,954 13.5723%
3 史中伟 13,310,628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6,710,040 6.6272%
5 史正 4,985,246 4.9237%
6 邵新园 1,779,975 1.7580%
7 高迪投资 1,739,981 1.7185%
8 李戈 1,720,035 1.6988%
9 宋有森 1,495,564 1.4771%
10 周建军 749,959 0.7407%
11 史凤翔 498,555 0.4924%
12 宋蕾 498,555 0.4924%
13 蔡海英 300,004 0.2963%
14 贾文新 249,986 0.2469%
15 曲继武 199,969 0.1975%
16 陆小秋 199,969 0.1975%
17 邓源 199,969 0.1975%
18 邢伟 199,969 0.1975%
19 邱莎 199,969 0.1975%
20 徐菊花 149,546 0.1477%
21 赵桂刚 100,035 0.0988%
22 刘冬梅 100,035 0.0988%
23 章平 100,035 0.0988%
合计 101,250,000 100%
50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7.3 股份质押情况
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7.4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年检资料,
关注了其间所涉审计、评估及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以书面
审查结合必要的面谈、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证等查验方式,就上述发行人
的设立、股权权益形成及变动原因、定价基础和所涉的交易合同、价款
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
等情况进行了查验。
经核查,并结合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中的相关内
容,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及股本演变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 发行人最近二年之股本变化与股权转让未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格
8.1.1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食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备(有
5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
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目)。
8.1.2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中亚迅通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
载,中亚迅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程
机械设备的安装、上门维修(凡涉及许可证、资质证书的,凭有效许可
证、资质证书经营);劳务派遣(涉外劳务派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
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8.1.3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中亚瑞程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
载,中亚瑞程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一
般经营项目: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其它
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8.1.4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瑞东机械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
载,瑞东机械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食品
包装机械、塑胶机械。一般经营项目:无。
8.1.5 中亚瑞程现持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核发的《全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号:浙XK16-204-00711,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1 日),中亚瑞程被认定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的生产许可条件。
8.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8.2.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
售于一体的液态食品智能化包装机械制造商,主要定位于设计、制造中
高端的液态食品包装设备。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通用设备制造行业,主营
产品包括各类液态食品的灌装封口设备、后道智能包装设备、中空容器
吹塑设备,公司还为客户提供包装生产线设计规划、工程安装、设备生
命周期维护等全面解决方案。
5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8.2.2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无变化。2012 年中期,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中亚瑞程根据市场发展需求,采用发行人提供的高端吹瓶设备开展了塑
料包装容器吹制业务。该业务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向下游的自然延伸,
不属于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
8.2.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财务
数据,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3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并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8.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久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事项,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5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面谈和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结合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关注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或所
从事业务的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经营期限与经营范
围、开展经营业务的主要流程、对外投资与分支机构、所从事业务的分
类和收入占比、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间的商业交易模式等方面的
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
2、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
9.1.1 发行人的子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亚迅通 100 100%
2 中亚瑞程 500 100%
3 瑞东机械 4,000 100%
9.1.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52,020,022 52,020,022 51.3778%
2 徐满花 13,741,954 13,741,954 13.5723%
3 史中伟 13,310,628 13,310,628 13.1463%
4 富派克投资 6,710,040 6,710,040 6.6272%
5 史正 4,985,246 4,985,246 4.9237%
9.1.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史中伟、徐满花及史正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史中伟与徐满花为配偶
关系,史正为史中伟和徐满花之子。
史中伟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徐满花任发行人的董事、史正任发行人的董
事兼总经理,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节发起人、股东
54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及实际控制人第 6.2 条。
9.1.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股东名称 控制的其他企业 持股比例
1 沛元投资 乡村港湾 45%
2 沛元投资 燕山置业 23.75%
3 史中伟 艾伦斯投资 75%
4 史中伟 乡村港湾 25%
5 徐满花 艾伦斯投资 25%
6 徐满花 中亚工业 25%
7 史正 中亚工业 75%
8 艾伦斯投资 燕山置业 31.25%
9.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
姓名 任职 兼职
沛元投资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燕山置业董事长兼
史中伟 中亚机械董事长 总经理;乡村港湾董事
长;艾伦斯投资董事;瑞
东机械董事长
沛元投资监事;艾伦斯投
徐满花 中亚机械董事
资董事;中亚工业董事
燕山置业董事;富派克投
资董事长;高迪投资董事
中亚机械董事 长;中亚迅通执行董事兼
史正 总经理;中亚瑞程董事长;
总经理 瑞东机械董事兼总经理
(任法定代表人);中亚工
业董事;艾伦斯投资董事
吉永林 中亚机械董事 富派克投资董事
5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总工程师
中亚机械董事
金卫东 富派克投资董事
副总经理
中亚机械董事 富派克投资董事、中亚瑞
徐韧
副总经理 程董事兼总经理
(2) 发行人独立董事
姓名 任职 兼职
浙江财经学院财务会计系
主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
赵敏 中亚机械独立董事 公司、三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美大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合伙
钱淼 中亚机械独立董事
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胜达包装集团有
限公司、河南金誉包装科
张耀权 中亚机械独立董事
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
事,中国包装联合会七届
理事会任副会长
(3) 发行人监事
姓名 任职 兼职
周强华 中亚机械监事会主席 富派克投资董事
胡西安 中亚机械监事 -
施高凤 中亚机械监事(职工代表) 高迪投资监事
(4) 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任职 兼职
徐强 中亚机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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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王影 中亚机械副总经理 -
贾文新 中亚机械副总经理 瑞东机械董事
9.1.6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投资的企业如下:
投资人 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史中伟 艾伦斯投资 75%
史中伟 沛元投资 56%
史中伟 乡村港湾 25%
徐满花 沛元投资 39%
徐满花 艾伦斯投资 25%
徐满花 中亚工业 25%
史正 中亚工业 75%
史正 高迪投资 29.0230%
史正 富派克投资 21.0134%
史正 沛元投资 5%
吉永林 富派克投资 13.4128%
金卫东 富派克投资 7.4516%
徐韧 富派克投资 4.4709%
徐强 富派克投资 2.9806%
王影 富派克投资 1.7884%
周强华 富派克投资 2.2355%
施高凤 高迪投资 1.1494%
胡西安 高迪投资 1.7241%
9.1.7 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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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
下:
企业名称 关联方性质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耀权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中国胜达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耀权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耀权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浙江财经学院 公司独立董事赵敏担任财务会计系主任
公司董事徐韧之弟徐翔担任董事且参股 18%
五朗机械
的公司
9.1.8 最近三年因注销或股权转让而不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
序号 股东名称 原控股和参股的企业 原持股比例
1 中亚工程 铭瑞塑机 51%
2 史正 铭瑞塑机 49%
3 艾伦斯投资 千岛湖垂钓 30.435%
4 中亚工程 千岛湖垂钓 13.043%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关联方最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 9.2 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5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大部分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
行。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之间房屋无偿租用未收取或支付租金,
但涉及金额较小,不存在实质性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并已整改。同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
作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及《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往来,但对发
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实质并未损害发行人利益,且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不发生资金占用的承诺
函》。
3、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决策或确
认程序。
4、 发行人已经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9.3 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 9.3 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经发行人 2012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
案)》(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在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等制度,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9.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第 9.4 条。
5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关联
方从事业务的情况予以核查查验,并取得了前述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 5%以上的其他
股东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其上述
承诺真实、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所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5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
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10.1.1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9 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房产。相关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第 10.1.1 条(1)款。
10.1.2 发行人名下的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共有 21 处房产,均提供
给员工使用,故上述房屋所有权虽在发行人名下,但发行人并未作固定
资产财务处理,均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相关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
60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2 条。
10.1.3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共拥有 10 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中一处土地使用权证为杭拱国用(2009)第 000219 号的科教用地,
其土地使用权人仍为中亚有限,未在整体改制后更名至中亚机械名下。
据发行人说明,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更名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第 10.1.3 条。
10.1.4 发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共有 21 项国有土地使用
权,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房屋不属于公司固定资产。
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第 10.1.4 条中的相关内容。
10.1.5 发行人房屋出租情况
(1) 发行人向其全资子公司中亚迅通无偿出借房产一处。
(2) 发行人向其全资子公司中亚瑞程出租房产一处。
(3) 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沛元投资出租房产一处。
(4) 发行人向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房产一处。
相关房产出借及出租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5 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发行人在
6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生产经营中对有关房产有合法的所有权。
2、 上述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且租赁房屋均已办理房屋
租赁备案登记。
10.1.6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入房屋的情况
(1) 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史正租入房屋三处。
(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亚迅通向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国有(集体)资产
管理中心无偿借用房产一处,向发行人无偿借用房产一处。
(3) 中亚瑞程分别向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蒙牛乳业(天津)有限
公司及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各租入房产一处。
就中亚瑞程分别向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蒙牛乳业(天津)有
限公司、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租入的三处房产,由于出租人
均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上述房屋租赁无法办理《房屋租赁
备案证》。针对上述情况,沛元投资承诺:若上述租赁房产的全部或任
何一部分因任何原因被有权机关责令拆除或要求停止经营活动,则沛元
投资将承担中亚瑞程该等营业场所搬迁的相关费用,且对中亚瑞程搬迁
期间的经营损失做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4) 中亚瑞程向发行人租入房产一处。
(5) 瑞东机械向临安市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偿借用房产一处。
上述借入及租入房屋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6 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6 条(3)
款披露的中亚瑞程租入房屋的情况之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无偿借用合同合法、有效,但第 10.1.6 条(1)
6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款所述租赁合同正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关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2、 就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6 条(3)
款披露的中亚瑞程租入房屋的情况,虽然由于出租人未能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因此中亚瑞程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但
所涉房屋面积不大,且沛元投资已承诺:若上述租赁房产的全部
或任何一部分因任何原因被有权机关责令拆除或要求停止经营活
动,则沛元投资将承担中亚瑞程该等经营面积搬迁的相关费用,
且对中亚瑞程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做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赔偿
或补偿。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0.2 知识产权
10.2.1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6 项注册商标,
并持有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有关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2.1 条。
10.2.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及专利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99 项专利权,
其中发明专利 20 项、实用新型专利 71 项、外观设计专利 8 项。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有 46
项,其中发明专利 22 项、实用新型专利 18 项、外观设计专利 6 项;发
行人正在德国申请的专利有 3 项,皆为发明专利。有关专利及专利申请
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2.2 条。
10.3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设备清单以及《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现
6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场核查并抽查部分设备购买合同、购置发票,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主要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数控卧式加工中心、复合加工中
心、复合镗铣加工中心等。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
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0.4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权属证书、向有关权属登记机关查证等查验方
式,就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须经权属登记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核查查验;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还采取了实地调查及书面审查交易合
同、购置发票、价款支付凭证等查验方式;本所律师在其间关注了发行
人对该等主要财产的使用和控制、主要财产的状况与权属、他项权利及
是否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方面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拥有的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产权纠纷。
2、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3 条所
述的科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由中亚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外,
发行人拥有的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3、 发行人对自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6 条(3)
款披露的中亚瑞程租入房屋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
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但第 10.1.6 条(1)款所述租赁合同正
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尚未取得相关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64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函证、面谈、查证等查验方式,
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向相关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
金融机构及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对象进行了函证,与主要的供应
商与客户进行了面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侵权之债与发行人相关方
面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向有关的主要环保、质监、劳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司法机关进行了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发行人是
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
的法律障碍。
2、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吸收合并及增资扩股
有关发行人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增资扩股及整体变更等事项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及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的
相关内容。
6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2.2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对外投资
(1) 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亚迅通;
(2) 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亚瑞程;
(3) 设立全资子公司瑞东机械。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第 12.2 条。
12.3 发行人最近三年出售的资产
(1) 出售温州银行股权;
(2) 出售燕山置业股权。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第 12.3 条。
12.4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以外,发行
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12.5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6 核查与结论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核查工作外,本所律师就上述重
大资产收购行为的交易合同、支付凭证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就交易事项
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证。此外,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
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与发行人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进行了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66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 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 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出售资产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以外,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行为。
4、 发行人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
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2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公司章程》,并于2012年1月13日发行人设立登记时报杭州市工
商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
序,对发行人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
因发行人增加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三名独立董事、增加累积投票制度等事
宜,经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该次章程的修订已报杭
州市工商局备案。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
6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由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将在发行人发行
上市后由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并
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中,对于原《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三节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
改第 13.3 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就利润分配政策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该等修改符合发行人
内部决策程序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分红回报,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
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13.4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阅查验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近三年
历次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会议相关文件
以及《招股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指
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备
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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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起草,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对《公
司章程(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4、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5、 《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
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并结合出席
有关会议、访谈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项议事规则及制度以及历次会议材料进行
了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上述
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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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1.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分别
为史中伟、徐满花、史正、吉永林、金卫东、徐韧、张耀权、赵敏及钱
淼,其中史中伟为董事长,张耀权、赵敏及钱淼为独立董事。
15.1.2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
为周强华、胡西安及施高凤,其中周强华为监事会主席,施高凤为职工
代表监事。
15.1.3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七名,史正为
总经理,吉永林为总工程师,金卫东、徐韧、贾文新及王影为副总经理,
徐强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的变化
15.2.1 董事的变化
(1) 2011年10月24日前,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公司董事为史中伟、徐满花、史正,其中,史中伟为董事长,徐满花为
副董事长。
(2) 2011年10月24日,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修订后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2011年9月28日,
中亚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史中伟、徐满花、史正为公司董事。同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史中伟为董事长、徐满花为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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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 2012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史中伟、
徐满花、史正、吉永林、金卫东为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同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史中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4) 2012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徐韧、
张耀权、赵敏、钱淼为公司董事,其中张耀权、赵敏、钱淼为独立董事。
15.2.2 监事的变化
(1) 2011年10月24日前,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未设监事会或监事。
(2) 2011年10月24日,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修订后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2011年9月28日,中
亚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王家瑛为公司监事。
(3) 2012年1月11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王敏、周强华为监
事,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施高凤组成发行人第一
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敏为第一
届监事会主席。
(4) 2012年3月6日,王敏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职务。2012
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胡西安为监
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周强华为监事会
主席。
15.2.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2011年10月24日前,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为:
史正任公司总经理,吉永林任总工程师,金卫东、徐韧、贾文新、王影
任副总经理,王家瑛任财务负责人。
(2) 2011年10月24日,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1年9月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史正任公司总经理,吉永林任总工程师,金卫
东、徐韧、贾文新、王影任副总经理,王家瑛任财务负责人。发行人高
7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级管理人员组成未发生变化。
(3) 2012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董事长
史中伟的提名,聘任史正为总经理、聘任吴栋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提名,聘任吉永林为总工程师,聘任金卫东、徐韧、贾文新、王影为
副总经理,吴栋为财务负责人。
(4) 2012年2月20日,吴栋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职
务。2012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董事
长提名,聘任徐强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徐强为财务总
监。
15.2.4 本所律师发现,2011 年 9 月 28 日,王家瑛当选为中亚有限监事时为中
亚有限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任职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2012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王敏、
周强华为监事,上述事项得以整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 月 11 日期间,中亚有限财务负责
人王家瑛兼任监事的行为持续期间较短,未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造
成实质性影响。
2、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第 15.2.4 条披露的情况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3、 就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本所
律师结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实
际运作及决策的情况、历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
因及发行人最近两年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后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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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司核心决策人员未发生变化,经营稳定且业绩持续增长,同时,
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2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张耀权、
赵敏、钱淼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届董事会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以上,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经发行人及独立董事本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
立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均不存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
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4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发行人选举或聘任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审核了公安机关就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并与该等人士进行了
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
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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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已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
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近三年主要税种、税率与纳
税合规情况,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向发行人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了查证,书面审查了《审计报告》、《税务报告》、相关《税务登
记证件》、所得税申报及缴税凭证、所获财政补助收款凭证及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项目建设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验收、申请环保核查递交的相关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产品质量标准
的内部控制文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
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方面的合规性进行了查证,并与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进行了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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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处罚。
3、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
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下表所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万元)
1 新型智能包装机械产业化项目 24,071
2 新型瓶装无菌灌装设备产业化项目 11,348
3 研发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5,812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项目的总投资额,剩余部分将用于其它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8.1.1 新型智能包装机械产业化项目
(1) 环境影响评估
2012 年 8 月 27 日,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临环保[2012]326 号《关于
杭州瑞东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约 179 台(套)新型智能包装机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同意新型智能包装机械项目在临安市
青山湖科技城横畈区块建设。
(2) 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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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27 日,临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临发改投[2012]156 号《临
安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 基 本 建 设 )》( 备 案 号 :
01851209274032479695)准予该项目备案,有效期一年。主要建设内
容及规模:“项目用地 50 亩,建筑面积 44,353 平方米,企业内部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7%”;项目总投资:“总投资 24,071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1,721 万元(土建 6,120;设备 12,184;安装 97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730;预备费 712),铺底流动资金 2,350 万元”。
18.1.2 新型瓶装无菌灌装设备产业化项目
(1) 环境影响评估
2012 年 8 月 27 日,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临环保[2012]325 号《关于
杭州瑞东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约 12 台(套)新型瓶装无菌灌装设备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同意新型瓶装无菌灌装设备项目
在临安市青山湖科技城横畈区块建设。
(2) 项目备案
2012 年 9 月 27 日,临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临发改投[2012]158 号《临
安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 基 本 建 设 )》( 备 案 号 :
01851209274032493604)准予该项目备案,有效期一年。主要建设内
容及规模:“项目用地 30 亩,总建筑面积 20,827 平方米”;项目总投
资:“总投资 11,348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818 万元(土建 2,885;
设备 5,077;安装 40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20;预备费 430),铺底
流动资金 1, 530 万元”。
18.1.3 研发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1) 环境影响评估
2012 年 8 月 27 日,临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临环保[2012]324 号《关于
杭州瑞东机械有限公司研发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审查意见的函》,同意研发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在临安市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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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技城横畈区块建设。
(2) 项目备案
2012 年 9 月 27 日,临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临发改投[2012]157 号《临
安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 基 本 建 设 )》( 备 案 号 :
01851209274032469016)准予该项目备案,有效期一年。主要建设内
容及规模:“项目用地 10 亩,建筑面积 9,216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总投资 5,812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812 万元(土建 1,843;设
备 3,115;安装 24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82;预备费 223)”。
18.2 土地
发行人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与临安市国土
资源局分别签署了两块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
宗地面积分别为 40,000 平方米和 20,000 平方米,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
土地得到保障。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两宗地的
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 1,200 万元及 600 万元,合同约定自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付清宗地
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合同及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13 年 4 月 1 日,瑞东机械取得了编号分别为临国用(2013)第 01250
号和临国用(2013)第 0125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10.1.3 条(3)款。
18.3 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以及发改委出具的项
目备案通知书、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审查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席了发行人审
议批准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议案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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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进行了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估以及项目核准,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3、 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缴纳了上述两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上述
两块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5、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已经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就其
业务发展目标的相关内容,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了面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经核查,并根据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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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相关人士进行了面谈,并向发行人住所地基层司法
机关进行了查证,结合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 20.1 条已披露的一个合同之诉
和一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之诉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
20.2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法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
向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
产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证,结
合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第 20.3 条中披露的一次行政处罚之外,发行人未因重大违
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20.3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
东的相关人士进行了面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0.4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面谈,结合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出具的承诺函,认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
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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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
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所述,就本所所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其已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申请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在《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
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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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3H0170号)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经办律师:谭 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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