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
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15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
了《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的,对该审计意见
及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
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
独立董事: 赵燕 黄伟民 罗林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