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景
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
的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在2015年度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2、201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其他关联方、
任何法人单位、任何非法个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201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
年年初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9,926,252.56元,201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91,048,817.64元,2015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00,975,070.20。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拟定
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
控制手册》,公司董事会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