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宜的
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作为大同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负责的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市场
经济原则和《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声
明如下: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修改<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委托管理协
议》为解决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问题;
2、《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协议有
效期即将届满。同煤集团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对轩岗煤电进行了增
资,增资后同煤集团持有轩岗煤电股权由 52.44%变为 88.22%。
四、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能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孙水泉、李端生
二○一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