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6,378,212.64 元,提取盈余公积 57,289,945.07 元,期末
未分配利润为 4,686,696,646.04 元。根据公司《章程》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如出现“当年的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的情况,即使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也可以不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2015 年度
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并谋求公司及
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将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企业内部挖潜、
流程改造、提质增效等。公司目前经营稳定,此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将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我们同
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周立 翟明国 刘纪鹏
(签字)
2016 年 4 月 27 日